崇先生:董律师,您好!我是一名长期在米兰生活的中国小企业家,住处靠近Sarpi大街。最近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我与妻子分居了。我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我想知道的是,法律是否能够保护他生活的宁静,尽可能地让他继续保有与我及与我的前妻的感情纽带。
法律专家解答:共同抚养(2006年第54号法律)
崇先生:董律师,您好!我是一名长期在米兰生活的中国小企业家,住处靠近Sarpi大街。最近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我与妻子分居了。我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我想知道的是,法律是否能够保护他生活的宁静,尽可能地让他继续保有与我及与我的前妻的感情纽带。
董丽芳律师: 崇先生,您好!
2006年第54号法律实际上在父母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这个棘手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将“双亲原则”引入意大利。根据该原则,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依然有权与父母两方维系平衡而连续的关系,从双方接受照料、教育和管教,正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5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 该原则十分重要,比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55条第4款,原家庭居所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在这一方面,裁判界认为原家庭居所在配偶间的分配必须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为前提(意大利最高法院2006年第1545号民事判决)。 回到我们的问题上,共同抚养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首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意大利民法典》第155条第4款就此规定,除非父母间有不同约定,双方都要为子女提供与其收入成比例的抚养费。在相关情形,法官可规定定期支付以确保比例原则的实现,其确定所依据的标准有子女的实际需求、不低于与父母共同生活时的生活水准、与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经济条件。除此之外,法官还拥有广泛权力:若父母提供的关于其经济条件的信息不够清楚确切,法官可根据其收入的纳税凭据和争议的财产进行计算,即便它们记在他人名下。 最后要说明的是,父母有权随时申请对有关子女的抚养、亲权的行使及提供抚养费用的额度和方式进行修改(《意大利民法典》第15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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