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来访:董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在意大利生活多年的华侨,最近我从一家意大利公司手中购买了一个专利,我能否以此作为出资在中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可以,您能否给我介绍相关的情况?
董丽芳律师信箱:公司出资的非货币形式
张先生来访:董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在意大利生活多年的华侨,最近我从一家意大利公司手中购买了一个专利,我能否以此作为出资在中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可以,您能否给我介绍相关的情况?
董律师:张先生,您好! 为了实现中国的产业升级,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技术的引进,因此也在法律法规上有一定的支持,用知识产权出资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的知识产权就包括您所提及的专利。因此,只要您的专利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专利可以用货币估价、专利可以依法转让、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您就可以用您的专利履行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专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当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时,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此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人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应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未履行出资,进而丧失自己的股东权利,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非货币形式出资,2011年2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该解释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上述内容仅作为参考信息使用,不得视为本所对任何事项的法律意见。如果您对此事还有其他问题,请您与本所联系,我们会及时提供全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